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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、追討贍養費 有無時效?

自由時報 2008/08/20

其鈴13年前離婚,當時離婚協議書寫明前夫必須在每個月5號以前給她一萬元的贍養費,但是前夫付了半年後就不再支付,不管其鈴怎麼跟前夫要贍養費,前夫就是不給。

其鈴不知道過這麼久的時間,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跟前夫要這些錢嗎?再者有沒有超過時效的問題呢?

賴淑玲律師詳解:

離婚協議書性質上也是一種「契約」,一旦成立就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。其鈴的前夫既然已經在離婚當時同意每月支付一萬元贍養費,事後卻反悔不履行約定,那麼其鈴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「履行契約」,而離婚協議書就是最直接的證據。

依照民法第126條之規定,贍養費的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這就是「消滅時效」的規定。以其鈴的例子而言,92年8月5日的贍養費請求權將在97年8月5日滿5年時效而消滅,換句話,倘若其鈴是在97年8月13日起訴,那麼92年8月13日以前的贍養費就已經滿5年而符合消滅時效。

但這並不表示其鈴對於超過5年以上的贍養費不能提出訴訟請求,只不過前夫可以提出「時效抗辯」而已。換句話說,如果前夫在法院沒有提出「消滅時效」的抗辯,那麼,即使是已經超過5年以上的贍養費,其鈴還是可以獲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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