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離婚前要做的功課
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-方麗群,時常接到民眾來電諮詢離婚問題,態度不是傷心就是氣憤,但是除非是家庭暴力,方麗群總是勸他們不要在激動之下做任何決定,「與其將來後悔或麻煩不斷,不如現在冷靜思索再決定,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籌碼。」
深思熟慮
「先問自己『我到底要什麼?』」律師尤美女說,法律並不能解決感情的問題,一定要自己想清楚,婚姻是不是無法挽回了?這個人還值得你愛嗎?如果不值得,還留戀什麼?如果值得,為什麼不去爭取?
想清楚、有了決定,才有策略。尤美女說,如果決定不離,那麼夫妻雙方就需好好檢視婚姻出了什麼問題,想辦法解決,或者請教婚姻諮商專家;如果決定要離,或者婚姻已無法挽回,暫時不要讓配偶知道自己有離婚念頭,先評估:
1. 雙方的財務狀況,自己能不能在資產方面獲得更大保障?
2. 自己是否符合判決離婚十大要件中的任一項,目前掌握多少有利證據?如果沒有證據,就要開始蒐證。
如果是家庭主婦,就得尋找離婚後的經濟來源、生活重心,「很多事要思考、安排,不冷靜怎麼行?」尤美女說。
談離婚協議
離婚有兩種方式: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。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,而且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,就可以辦理協議離婚。
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一定要寫哪些內容。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說,文具行買到的離婚協議制式範本通常太簡略、別人的離婚協議內容也未必符合自己的需要,可以拿來參考,但不建議直接套用,還是要考慮本身的條件(如有無子女、經濟條件等)來寫。
「凡是你們在乎的、可能引起爭議的事,都要談清楚,寫在離婚協議上,」律師尤美女說。協議內容建議包括:
子女監護權
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,但親子關係仍然存在,未成年(未滿20歲)子女的生活照顧、財產及身份上的代理權及同意權(如銀行開戶、遷戶口),都需由有監護權的父母行使。
子女監護權可以協議由父母其中一方取得,也可以父母共同監護。但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建議最好不要共同監護,因為如果離婚後一方到外地工作,或根本不負責任,但各種學校文件、銀行資料都需要雙方簽名才有效,會非常麻煩。
子女監護權往往是夫妻討論離婚時僵持不下的主因,尤美女指出。
她建議雙方還是先協議離婚,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,雙方再請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,但風險是法院未必把監護權判給自己;雙方必須提出自己較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證據,並由社工訪視,再由法院依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決定監護權歸屬。
方麗群說,不管夫妻關係最後走到什麼境地,孩子都是無辜的,要多想「怎樣做對孩子最好」,「不要把子女當成報復對方的籌碼,或者刺探對方離婚後生活的工具,這樣對孩子是很不健全的成長環境,」她提醒。
她也建議,如果對方條件的確比自己好,監護權不妨讓給對方,還是可以藉探視維繫感情,「把自己離婚後的生活打理好,也很重要。」
子女探視權
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。離婚協議上最好寫明探視時間(例如每月第一、三個週六的上午九點到翌日晚上八點)、地點及接送方式、寒暑假能否出國、可否有他人陪同等。
尤美女建議最好不要寫「隨時可以探視」。「隨時探視等於不能探視,」她說,常看到一方想要「隨時」去探望子女,結果被百般阻撓、刁難,甚至不開門也不接電話;也有人想藉隨時探視子女,窺探對方離婚後的生活,「不如先寫清楚探視細節,讓對方無法推託或藉機打擾。」
子女扶養費
不論哪一方得到監護權,父母雙方都仍然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、支付扶養費。
扶養費可以依雙方收入多少來協議,另外也要談清楚交付時間、有無寬限期、交付方式(匯入戶頭比當面交付好,因為可留下匯款紀錄)等。
常見的狀況是,離婚後一方不按時支付子女扶養費。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,勝訴後再拿判決到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,請求法院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,包括動產、不動產,或薪資債權等。
要預防這種麻煩,如果對方財力夠,可以請對方離婚時一次付清扶養費。
尤美女則建議可在離婚協議上約定「若有一期未付,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」,如果將來一方沒有按時支付,另一方可以一次請求未支付的總金額。
例如,陳氏夫婦約定陳先生離婚後每月要付扶養費一萬元,但後來他常藉故拖延;陳家小孩現在13歲,距20歲成年還有84個月,陳太太可以要求陳先生一次付清10,000元×84個月=840,000元,若對方仍不付,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,也可以將離婚協議的這部份辦理公證,約定可逕受強制執行,即可不需經過訴訟。
不過,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。尤美女說,有些人離婚後存心不想撫養子女,於是採取「焦土政策」:辭去工作、轉移名下財產,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。「遇到這種人,另一方只能自立自強了,」她說。
財產
台灣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度,因此自動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,可以自由處置,債務也各自負擔。
離婚時,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如何分配財產,例如有外遇的一方為了表達歉意,想給對方較多財產,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,法律不會介入。
但如果雙方對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,就要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。
尤美女說,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時自己一定能分到對方一半的財產,其實正確地說,應該是「婚後財產少的一方,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」,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,稱為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必須在離婚後5年內、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,超過期限就不能請求了。
例如陳氏夫婦離婚時,陳先生全部的財產扣掉婚前財產、債務、贈與、繼承、慰撫金,最後剩100萬,而陳太太剩50萬,則陳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萬([100-50]÷2=25)。
如果陳先生的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50萬,而太太有50萬,那麼陳太太不必負擔丈夫的債務,陳先生的財產以零計算,只能向太太要求25萬([50-0]÷2=25)。
如果陳氏夫婦婚後一起努力買了兩棟房子,雖然都登記在先生名下,但離婚時陳太太仍可以要求分配財產。
行使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時,可能遇到的問題是:對方有沒有財產?財產在哪裡?
尤美女說,如果一方刻意將資產轉移到海外,那麼即使法院去調稅捐資料也查不到(因海外資產若不申報,就不易查到),因此只能就查得到的部份請求分配,有可能財產少的那一方反而要支付多的一方。
不論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、子女扶養費、贍養費,為避免對方脫產,將來就算勝訴,對方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,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,向法院聲請假扣押,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(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)。
配偶如果已將資產轉到他人(如外遇對象)名下,這時一方可主張對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,要求追加計算離婚前五年的財產,這就屬於法庭上的攻防了。
尤美女說,有些太太或先生很會賺錢,抱怨另一半扯後腿,無助家庭經濟,離婚時卻要分他財產,很不公平。她建議,一方如能證明另一方無助家庭經濟,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,如無法證明,原則上離婚前五年內的財產,對方都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。
如果雙方協議一定數額離婚,擔心日後他方又至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,尤美女建議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「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-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」。
保證人等責任
如果是配偶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,離婚前務必要求配偶換保人;如果擔任配偶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,也要盡快解除職務,否則以後可能衍生難以預料的法律責任。
住所
離婚後誰搬出去,誰留在原住所?
家中物品分配
尤美女曾有一對當事人為了電鍋該歸誰而吵得不可開交;所以家中大小物品如何分配,也要說清楚寫明白。
其他一切雙方認為重要的事
判決離婚
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,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,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。
民法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請參考:離婚的十大要素
只要符合其中一項,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現在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是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,但是否成立,需由法院判斷,而且必須是自己不是過錯較多的一方。
例如,王先生打太太、趙太太外遇,造成婚姻失和,王先生、趙太太都是明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,所以他們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,他們的配偶才可以。如果夫妻兩人都有責任,法院會衡量責任程度,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。
讓證據說話
刑案鑑識專家李昌鈺常說「證據會說話」,法律界也有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的名言。要打贏離婚官司,證據愈充足,勝算愈大。
例如,因家庭暴力而以「不堪同居虐待」訴請離婚,可以蒐集的證據包括:驗傷單、照片、可以證明對方施虐的錄音帶、被撕毀的衣物、悔過書、人證(子女、親友)等;如果是精神虐待(如語言暴力、限制行動等),可蒐集錄音帶、請親友及鄰居作證。
「雖然證據強弱由法官決定,但累積多一點證據,就有一定份量,」尤美女說。
她說,近年常見夫妻因外遇而引起語言或肢體暴力,但要用「配偶通姦」訴請離婚通常勝算較小,因為證據(證明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)不易取得,因此可以搭配「其他重大事由」(例如兩人個性不合、時常爭吵、離家出走,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)訴請離婚。
「協議離婚」比「請求判決離婚」好
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建議,有意訴請離婚的人可先去法院家事法庭旁聽、做筆記,看看離婚官司的場面,法官會問什麼問題、要哪些證據、雙方如何為自己辯解,先有所準備,將來上法庭才不會怯場。
不過,她建議還是先考慮協議離婚,不得已時才請求判決離婚。
「把『情』放在第一位,不要一開始就用『法』箝制對方,」她說,尤其是當對方有過失時,通常心懷愧疚,願意答應對配偶較有利的條件,可是如果配偶一開始就撂下一句「法院見」,只會激怒對方也撕破臉;更何況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一定勝訴,法院的判決也未必比當初協議的條件更好。
方麗群也看過很多父母打離婚官司要孩子出庭作證的案例,「讓孩子看到父母反目成仇、惡言相向,對他們的傷害非常大,」她說,站在保護子女的立場,夫妻也該先考慮協議離婚,「都是成年人了,應該坐下來談,好聚好散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