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、配偶死亡時負債,另一方如何處理?
文玲的丈夫生意失敗,積欠下大筆債務無力償還,在走投無路之下,他選擇自殺逃避一切。文玲得知惡耗後,抱著兩個稚齡的孩子痛哭失聲,面對大筆債務真不知要怎樣過下去,債主每天上門,要文玲負責到底,文玲該怎麼辦?
依照民法的規定,遺產的承受為「概括承受」;也就是說,接受遺產,其生前的債務也需一併承受。但是遺產的繼承,如果債務超過財產,繼承人也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。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,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」文玲在得知先生去世兩個月內,應到法院為自己和兩個未成年孩子辦理拋棄繼承,先生的債務,便與文玲及稚子無關。
另外,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,「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」如果先生還留有部份遺產,文玲亦可以用「限定繼承」的方式,僅就先生的遺產,償還先生的債務,不足清償的部份,繼承人文玲和稚子並不須再拿自己的錢出來負擔償還的義務。但文玲必須依民法一千一百五十六條,「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」在三個月內準備財產清冊,到法院為自己和小孩聲請限定繼承。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