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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、製作電腦病毒程式之法律責任

案例

小黑喜愛撰寫電腦程式,某日突發奇想,於是將自己所做的電腦病毒程式,放置於公開網站上,小白於是將病毒程式放於 E-mail之中,到處散發轉寄,造成許多收到信件的使用者,因病毒程式的影響無法上網。請問小黑和小白的行為恐已觸犯什麼法律?

解析

(一)身處資訊化社會,使用網際網路一方面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之重要活動,然而另一方面網際網路所衍生之諸多問題亦不斷接踵而至。為了規範各種新興的重大網路犯罪行為,刑法於民國92年6月修正時特增列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,用以規範電腦駭客、製作、散佈電腦病毒..等行為。據此,本案例中小黑製作變種電腦程式之行為,已經明顯觸犯上開刑法規定。

(二)小黑製作電腦病毒的行為,已經構成了刑法第 362 條的規定: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(三)小白將小黑所做的電腦病毒,任意散佈造成廣大的收信者,無法使用電腦上網,根據刑法第 360 條規定: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據此,本案例中小白散佈電腦程式病毒的行為,亦觸犯上開刑法規定。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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